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01-24关键词: 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01-24 09:06 信息来源: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深工信规〔20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规范工业互联网扶持措施中各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21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年)》,规范工业互联网扶持措施中各项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强化绩效考核,根据《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工业互联网专项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融合创新应用、服务商培育和服务体系项目四个扶持方向的扶持计划。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发布项目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材料初审,开展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下达项目扶持计划,办理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和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等工作;

  (二)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项目重点绩效评价;

  (三)配合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是指提供专业性、辅助性服务的机构,包括评审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项目评审,提交评审结果报告;

  (二)组织专项审计,审核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三)承接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请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申请书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七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项目实施地在深圳市。

  (二)申报项目符合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扶持计划方向,项目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单位具备实施申报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安全要求。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五)不存在就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扶持计划面向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

  (一)针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扶持标准:

  1.扶持方向:支持建设具有先进水平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

  2.申报条件:项目已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申报前2个自然年平台在测试验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费用方面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1500万元;与平台签订合同的付费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3.扶持标准: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金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针对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扶持标准:

  1.扶持方向:支持龙头企业和服务商建设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

  2.申报条件:项目已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申报前2个自然年平台在测试验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费用方面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500万元;与平台签订合同的付费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50家,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3.扶持标准: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金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针对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扶持标准:

  1.扶持方向:支持龙头企业和服务商,针对研发设计、测试验证、生产制造、供应链金融等环节,建设具备云仿真、数字孪生、供应链管理等功能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

  2.申报条件:项目已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申报前2个自然年平台在测试验证、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费用方面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300万元;与平台签订合同的付费工业企业数量不少于25家,营业收入不少于2500万元。

  3.扶持标准: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金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应用项目扶持计划面向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5G+工业互联网”项目。

  (一)针对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项目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扶持标准:

  1.扶持方向:支持企业内外网改造,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打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采购供应、仓储管理、售后服务等全链条各环节,实现全链条全产业链互联互通,打造一批水平高、效益好、带动性强的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标杆。

  2.申报条件: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截至企业申报日期),项目已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企业开展内外网改造,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打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采购供应、仓储管理、售后服务等全链条各环节,实现全链条全产业链互联互通;申报前2个自然年项目在生产设备数字化改造费用、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费用、数字化改造服务费方面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300万元。

  3.扶持标准: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金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针对“5G+工业互联网”项目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扶持标准:

  1.扶持方向:支持“5G+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动5G应用从外围辅助环节向核心生产环节渗透,利用数字孪生、人工智能、AR/VR等新技术,实现生产系统全要素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形成协同研发设计、远程设备操控、设备协同作业、柔性生产制造、现场辅助装配、机器视觉质检、设备故障诊断、厂区智能物流、无人智能巡检、生产现场监测、采销协同、设备维保等“5G+工业互联网”项目。

  2.申报条件:企业成立时间不低于3年(截至企业申报日期),项目已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企业围绕“研发-生产-供应链-销售-服务”等业务,开展“5G+工业互联网”应用;申报前2个自然年项目在生产设备数字化改造费用、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费用、数字化改造服务费方面的投资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3.扶持标准: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金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工业互联网服务商培育扶持计划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扶持标准:

  (一)扶持方向:支持一批能提升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提高供应链运作效率、提升产品售后服务能力、企业能耗管理优化、产品可追溯、提高企业设备的运行效率等服务能力强、应用效果好的工业互联网诊断、咨询、规划、设计、解决方案、系统集成服务商。

  (二)申报条件: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申报前2个自然年已为10家及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工业互联网技术服务,且服务收入合计不低于500万元。申报前2个自然年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万元,其中,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费用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20%。

  (三)资助标准: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金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工业互联网服务体系扶持计划面向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

  (一)针对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扶持标准:

  1.扶持方向:支持建设工业互联网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包括行业动态研究、信息服务、标准制定、测试验证、决策咨询、行业交流等公共服务平台。

  2.申报条件:项目已于申报之日前建设完成,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平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我市工业互联网领域的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申报主体财务状况良好,申报前2个自然年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其中,信息化设备、软件、系统集成、网络通信、云租赁费用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低于20%。

  3.资助标准: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金额的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针对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的扶持方向、申报条件、扶持标准:

  1.扶持方向:支持开展工业互联网重大活动,包括深圳举办的工业互联网领域峰会、论坛和大赛等重大活动。

  2.申报条件:上年度(自然年)行业协会、企业等在深圳举办的工业互联网领域峰会、论坛和大赛等重大活动,活动投入不低于100万元。

  3.资助标准:采取事后资助方式,按不超过经审计核定的项目投入金额的3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规程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指南,明确资金扶持计划的支持方向、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等要求,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登录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相关信息,系统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市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申报材料初审。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完成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综合评审结果等情况,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根据资助标准编制资金资助计划,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金额。

  第十七条 使用申报单位经营数据作为评估必要条件或者重要参考条件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市统计局提供申报单位生产经营指标数据,并提请市统计局予以核实。

  第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对资助计划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拟资助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及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资助计划拨付资金前,发现下列情形,可以撤销资助项目、终止资金拨付:

  (一)受资助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拨付凭证的;

  (二)发现受资助单位出现经营异常情况,且有可能影响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资金绩效的;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终止资金拨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获得资助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孳息,并与市财政国库系统对账:

  (一)同一项目多头申报或与已获市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建设内容存在重复的;

  (二)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申报,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税务、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税收和账务处理,并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数据报送和评价等工作,切实履行各项职责。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按约履责,完善内控制度,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接项目评审、评估、审计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专家资格,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管理等过程中,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恶意串通、侵占资助资金、恶意重复申报、阻挠或故意规避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权决定撤销项目单位受资助项目,收回全部财政资金及孳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单位应提交项目自评价报告,自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实施过程总结、效果评价、目标评价、评价结论、主要经验和相关建议等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2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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